受文者:承×名品國際有限公司。
主旨:就本人於貴公司離職交接事項說明。
說明:一、 貴公司負責人李×邦先生於西元二○○五年七月間於倫敦Charlette Street Hotel與本人面試擔任歐洲事務主管,經面試同意任用本人,並達成以下聘僱協議:1. 月薪三千英鎊2. 同年八月開始工作。然爾後因 貴公司遲至同年十月通知任職,本人因此於同年十月十二日正式於 貴公司擔任歐洲事務主管一職(附件一)。
俟當年十一月二十日,因家父身體不適,本人請辭回台,回台事宜得到貴公司諒解,並獲李正邦先生要求本人保留此職位。同年十二月二十日,因家父情況穩定,本人前往倫敦續此職,後因貴公司李×邦先生所持之葡萄牙護照遭英國在巴黎海關視為無效,造成本人連帶被英國海關拒絕入境,進而取消英國簽証。本人因無法再進入英國為貴公司服務,再加上本人之簽証問題無法獲得貴公司之意願尋法律上之解決,於次年一月正式離職。
二、針對離職交接相關事項,本人聲明下列幾點:
(一)薪資部份:自十月十二日起至十一月十九日間,為本人任職 貴公司歐洲事務主管期間,任職期間,針對 貴公司歐洲總部成立與相關規劃,業已提出相關企劃書和提案(附件二) ,爾後本人因個人因素,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十九日留職停薪。並於十二月二十日,再度執行 貴公司之公務,至次年一月止,於上述執行貴公司業務期間,應按照當初協議受薪資之給付,核算共計XX英鎊。
(二)倫敦辦公室支出:成立倫敦辦公室的所有支出,本人業已於十二月二十一日,報帳給 貴公司聘僱之會計師Mr. Alex Christofis。爾後因本人離職,並無從取得 貴公司之海外會計資料,懇請 貴公司通知聘僱會計師提出對帳資料,本人自應全力配合相關對帳工作,根據本人粗略計算,估計餘額約為XX英鎊。
(三)綜合前點說明本人應返還 貴公司金額折合新台幣9600元整(合171.43英鎊),並已於今年一月二十日以現金袋寄交 貴公司(附件三)
三、因 貴公司負責人李×邦先生護照無效事件,造成本人連帶之傷害,包括因此遭英國海關拒絕入境,進而無法順利完成英國博士學業乙事,經本人委任律師建議對此事件造成直接和間接之損害,本人保留所有法律追訴權,唯考量 貴我昔日聘僱之情,望此爭議就此平息,勿徒生爭訟,損及 貴公司商譽。
李×榕
2006/1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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